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校区、各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并依照本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委员会、保卫处分别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日常管理部门,在法人代表和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和各种火险隐患, 并有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权;同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安委会负责确定各校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各校区和各部门负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并层层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防火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学院安全委员会是学院消防安全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院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院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保卫处消防干事、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院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学院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各校区、各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和岗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对重点防火单位和部位,要求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上墙。
(三)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违章现象要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向学院安全委员会或保卫处报告。
(四)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防火档案或资料,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的灭火方案。
(五)指定义务消防员,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组织灭火训练。
(六)各岗位人员必须做到“四熟悉”:1.熟悉“119”火警电话;2.熟悉重点部位;3.熟悉消防水源位置;4.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七)加强对值班岗位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值班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
(八)对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及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九)各岗位人员下班时必须彻底关闭计算机和其它电器的电源。
(十)完善逐级防火责任制度,并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区域情况指定1—5人为义务消防员,名单报保卫处备案,并按计划参加培训。
义务消防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各级消防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掌握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情况。
(三)加强消防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技能。
(四)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五)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六)指导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防火、灭火演练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器材的管理、保养、维修工作,保证消防器材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八)如果本部门发生火灾,应组织人员及时扑救或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灭火工作。
(九)本部门发生火灾后,协同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十)与其他单位的义务消防员经常交流防火工作经验。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
第十条 学院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卫生所、博学馆二楼多功能厅、博学馆110会议室、超市、综培楼、弘毅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现代教育中心机房、监控室、广播室;
(三) 图书馆、陈列室、档案室、试卷存储室(教务处保密室)、书库;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程控电话交换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保护,发现设施缺损或状态不好时要及时报告保卫处;保卫处消防站(科)负责对学院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和更换。
第十二条 举办200人以上的室内和300人以上的室外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院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室内500人以上和室外3000人以上的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学生宿舍实行集中防火安全管理,由学工部负责各项措施落实。
第十三条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院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院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院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院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学院内建筑物的楼道和楼顶,不得私自隔断或堵塞。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严禁停车和堆放杂物,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弘毅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在学生宿舍、教学区域,特别是寝室、教室和实训室内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各承包商户营业区域必须建立防火制度,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第一目击者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报警(报警电话18981902110或02882682110)或按校内设置的报警柱报警并迅速扑救初起火灾。保卫处接警后全力配合事故单位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并根据火灾情况报火警,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电器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动力和照明用电都必须由正式电工施工,否则发生火灾由安装部门或人员负责。动力电必须配有电闸箱和漏电保护装置,电闸箱盘面要用耐火材料或铺设铁皮,室外要有防雨设备,配电盘、电闸下不准存放可燃物。
第十七条 严禁随意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
第十九条 电线穿过墙壁、楼板、靠近金属物体或两线交叉时应装有绝缘套管。
第二十条 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负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捆结、扭接和打折扣。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的空调器要经常检修,以防电容器耐压值不够、受潮、电压过高被击穿,造成空调器起火。使用空调器时应做到:
(一)空调器应有接地线,采用三向插头的空调器不应用两向插头。
(二)空调器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三)定期检查空调器的电器元件,保证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用电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二十三条 使用电焊焊接、切割时,必须有专人看护并远离可燃物。严禁在储存易燃物品的地方和各种库房附近进行作业。
第二十四条 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安装电器、机械等设备工作结束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去。
第二十六条 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进行修理,不准冒险运行。
第二十七条 除科研、生产必须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室、学生公寓、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使用电炉及其他大功率电器。
第五章 实训(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实验室应按防火规定配齐消防器材。
第二十九条 有易燃、易爆蒸发气体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三十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随用随领,不得在实验室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专地存放;但存放不能超过规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化学、汽车、土木等各类实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房和存有高精密仪器的实验室,要按规定安装放置设备,使之经常保持安全状态。严禁存放不必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对确需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实行专人专管。
第三十三条 实训(验)室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人走断电,实验室内使用的电冰箱内不能存放易燃易爆药品;必须存放的,应将药品封严,以防散逸及冰箱启动时打火造成事故。冰箱应放在通风处,严禁在冰箱后面堆放杂物。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微机房、库房不能作修理间。使用电烙铁,应配有支架,人走断电。
第三十五条 化学实验室严禁用明火直接加温各种易燃药品。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胶圈并用绳锁牢,使之稳定,要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放置在阴凉或空气流通的地方。
第六章 图书馆、档案室、书库、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各类图书报刊和档案资料重地,均系可燃物品,是防火重要部位,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每日巡查制度。严禁明火或吸咽。
第三十八条 书架、档案架的摆放要保持良好的通道。单面书架可贴墙安放,双面书架可独立安放。书架间距不得小于0.8米,书架通道不得小于1米,贴墙通道为0.5—0.6米。
第三十九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电气线路应用铜芯线,外加金属套管保护。严禁用碘钨灯照明;严禁使用电炉、电视机、电熨斗、电烙铁、电钟等设备;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四十条 图书馆管理人员每天闭馆前要对书库、阅览室、数字图书馆(室)等部位,认真进行检查,确实无隐患后方可离开。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馆内严禁留宿人员。
第四十一条 电子阅览室必须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各计算机之间要按规定的距离放置,使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经常开窗通风、降温,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馆内。
第四十二条 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必须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装置,不准在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存放物品。
第四十三条 校园内的各类库房内严禁住人。库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备,不准带小孩进库。
第四十四条 各类库房必须备足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锁在库内。库房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各种灭火器。
第四十五条 库内物资必须分类、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不得小于0.8米。主要通道不小于1.2米,不得超量存放。库区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对落叶、纸屑要及时清除。
第七章 后勤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木工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每天必须清除工作间内的刨花、木屑、锯沫等可燃物,集中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十七条 工厂、木工生产等区域内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要摆放整齐,保证防火道路畅通。
第四十八条 各文印室原料均是可燃物质,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不得玩忽职守。
第四十九条 各文印室电气开关应装在配电箱内,电气线路要穿管,室内不准用大功率电器,应与纸张留有安全距离;文印室内禁止吸烟。
第五十条 各单位的废纸及纸屑必须有专门安全地点存放,在下班前必须把废纸清扫干净。裁切时纸脚不准堆放在机器和电动机附近。
第五十一条 严禁在实验岗位上吸咽。对火和电源要严加管理,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食堂是动用明火较多、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全体人员必须遵守防火有关规定。油炸食品时必须有专人看守,锅内油不得太满,以防溢出遇明火燃烧;操作人员不准随意离开,严格控制油温。
第五十三条 厨房内必须设排烟、通风设备。锅灶和炉的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工作结束时,操作人员要切断水源、电源、气源、火源后方可离开。
第五十四条 汽车司机要认真遵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车辆或车库内不准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汽车进库后车头应朝外,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
第五十五条 修理车间内严禁明火作业,电气焊应专设房间,照明应用低压灯,用汽油刷洗汽缸体时,应切断电源、油箱。
第五十六条 汽车油、电路发生故障时,严禁违规接电、供油行驶。
第五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焚烧杂草、落叶和杂物。
第五十八条 建筑工地等单位临时动火,必须经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检查合格后,方可动火并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大面积的维修和临时搭建工程及施工占用道路、断开路面,必须经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或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以确保安全保卫技术防控系统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以及校园安全。
第八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六十条 严禁埋压、圈占地面消火栓、地下消防水泵结合器等消防设施。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的地方,注意防潮。消防器材、灭火工具要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坏的要及时报保卫处报废、更换或修理。
第六十三条 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或他用,对无故损坏或挪用要按价赔偿。
第六十四条 严禁无事随意拨打“119”火警电话,扰乱消防秩序。
第九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六十五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 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六十七条 学院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六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院卫生所、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六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条 学院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七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院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七十二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院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院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十四条 学院将每年的3月、11月定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月。
它们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七十五条 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六)对全院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维护、维修、保养和更换。
第七十六条 学院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院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七十八条 学院、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七十九条 学院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十条 学院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章 消防经费
第八十一条 学院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八十二条 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十三条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筹消防设施。
第八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十三章 奖 惩
第八十五条 学院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学院二级单位,包括校区、系、处、所、中心等。
第八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对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安全委员会所有,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