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保安队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2-10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保安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的队伍建设(简称校卫队)和管理,不断提高校卫队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校园的教育教学、生产生活和科研秩序良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及四川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学保安队伍建设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卫队是为学院提供校园安保服务的专职安全保卫队伍,学院保卫处为校卫队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全校保安队伍管理事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安保工作管理机构设立校卫队,分设三个外勤分队、一个监控室和一个消防分队。

第四条 队长由治安室干事(治安科科长)担任;正、副分队长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聘任,任期3年,可以连任(任职期间违反组织纪律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可中途解聘)。队长负责校卫队的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等管理工作;分队长、副分队长负责分队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卫队每周二举行一次副队长以上会议,贯彻传达学院党委精神、总结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和布置本周工作任务。同时组织全队开展以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素质训练为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三章  组织纪律

第六条 队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队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保密制度,严禁向外人泄漏工作部署、工作机密,不得擅自把非工作人员带到执勤岗位、执勤区。

第八条 队员执勤时,必须仪表整洁、着装统一,佩戴相应标志和上岗执勤证件;不准留长发、蓄胡子,不准穿拖鞋。

第九条 队员执勤任务时,必须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私自换岗;不准喝酒及酒后上岗,不得在执勤时睡觉、打盹,不得在岗位上吸烟、看书报、闲聊(包括手机聊天)。

第十条 队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工作对象索要各种财物、好处,不得私自处理、处罚违法违纪人员和私自处理查扣物品;抓获嫌疑分子时,应立即带回保卫处或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得殴打和侮辱当事人。

第十一条 队员执勤期间,须按《校卫队员执勤情况记录本》格式和要求,做好执勤情况登记;对执勤过程中发生事件的,应及时报告给分队长、治安室或保卫处值班人员,并对接班队员交代当班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队员上下班,须履行交接班手续:

(一)上班队员应在上岗前到指定地点集中并由带班人员(队长)交待有关事项,列队上岗;

(二)下班队员应在接班队员到岗并办理交接班手续后,才能离岗列队到指定地点集中下班;接班队员在超过接班时间5分钟后仍未到岗的,下班队员可向队办公室反映,由队长调配人员接岗。

(三)队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并向接岗人员交待清楚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校卫队员之间应团结友爱、相互帮助,严禁拉帮结派。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校卫队工作任务:

(一)担负学院保卫处(办)交付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包括消防、治安、交通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以及政治、大型活动等保卫工作。

(二)门卫队员担负校门守卫、维护校门治安和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出校门车辆、人员和物资等进行检查。

(三)巡逻执勤队员担负校园治安和交通巡逻、维护校园内治安和交通秩序、制止违法违纪行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提供紧急求助的工作任务。

(四)重点岗位队员担负守卫重点岗位、制止未履行相关手续人员进入或通过重点岗位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校卫队员职责:

保卫处根据保安队员具体岗位安排,拟定《保安队员岗位职责》(下简称《岗位职责》)。《岗位职责》是考核队员履职情况、是否胜任本职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招聘、解聘

第十六条 校卫队员招聘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由保卫处具体负责组织招聘。

第十七条 受聘保安队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良好,作风正派,五官端正;

(二)身体健康(凭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表),男性身高1.70米以上;体能素质达标;

(三)年龄在25周岁至45周岁之间(有保安工作经验或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原则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会说普通话;

(五)身份证、婚育证,社保卡、并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证明。

(六)招聘中,在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共产党员、公安专业学校和省内保安学校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八条 经考核合格准予留用的,即与学院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一个月),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校临时工作人员培训。第一次合同期满,由受聘人员提出申请,保卫处审核同意继续留用的,即学院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后依次为五年劳动合同,长期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学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合同期间,签约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校卫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无法完成所担任正常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及《校卫队考勤考核制度》有关条款,应予解除处理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五)严重违反学院保卫处的劳动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六)政治思想觉悟低下,不服从组织,公开与组织对抗,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一条 队员辞职或解聘,须交清工作证、服装、装备、借用公物等。队员归还公物,须保持干净、整洁,属人为破坏或丢失的,责成其本人赔偿。

第二十二条 凡开除的队员,以后不再录用。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三条 校卫队员工资采取按月形式发放。

第二十四条 工作待遇,按照《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保安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队员实行综合工作制,原则上每天工作8小时(从到岗位算起),每周工作六天(包括一天加班),每周轮休1天;另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时,队员必须听从工作安排;在学校进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故时,保卫处可以临时统一调整校卫队员的工作时间和任务,队员必须服从。

第二十六条 校卫队员的培训学习和训练时间不在8小时工作制内,不在加班之列;遇到大型活动须加班的,必须参与加班,按实际工时计算加班(按新劳动法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七条 校卫队员应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交纳个人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

第二十八条 队员需请事假、病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病假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主管领导处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请假人回队后,应向队长报告销假。

第七章  服装及装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队员服装、上岗证、通讯器材、保安器械、手电筒等仅能在队员上岗执勤时使用,不准转借他人使用或在非执勤时段使用。

第三十条 队员应谨慎使用保安器械,非正当防卫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准使用保安器械殴打、攻击他人。

第三十一条 队员执勤时,通讯装备应保持畅通。

第三十二条 队员遗失或过失损坏装备,应及时向分队长、队长报告,并写出遗失或损坏经过,经核实属实的,由本人赔偿损失;重大设备要报部门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  队员故意损坏装备或丢失重要装备的,除责成其本人赔偿损失外,还按《校卫队考勤考核制度》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治安巡逻车辆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交通

管理和保卫处有关规定,严禁用巡逻车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擅自驶出校门。

第八章  宿舍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非温江籍队员可以安排住宿,原则上集中住宿,队员必须自觉遵守宿舍作息时间。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宿舍和留宿,确为队员自己亲属来访且需要留宿的,应报请队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 宿舍内除校方提供的家具及个人生活用品外,不得将自备书桌、衣柜、500瓦以上大功率电器、电冰箱等大件家电放入,禁止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私存宿舍。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禁止大声叫喊和高音收听收录机,禁

止在宿舍内赌博。

第三十九条 宿舍要保持卫生整洁、床铺平整、被子叠放整齐、日常用品摆放有序,不准在宿舍内墙壁、门和窗户上乱贴、乱画和乱挂;严禁光膀子、穿短裤在宿舍外行走。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条 根据保卫处《校卫队考勤考核办法》,对校卫队员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考评,同时对队员行为及工作表现进行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队员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行为的,除根据保卫处《校卫队考勤考核办法》予以嘉奖外,同时符合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予以嘉奖。

第四十二条 队员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予以警告、扣罚岗位补贴、留队察看直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队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属实予以法律制裁的,予以开除处理。

第四十四条 队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学院提出申诉。治安室、学院保卫处应尽快对处罚决定进行复查,并告知当事人结论。当事人对复查结论仍有不服的,可向学校组织人事处提出复议。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校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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